针对印刷工业企业,标准规定,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40毫克/立方米、0.5毫克/立方米、8毫克/立方米;同时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每小时2千克时,配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我国进入了臭氧和颗粒物协同控制新阶段。挥发性有机物作为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正日益受到重视并进行防治。据统计,2017年全省重点调查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达到了约2万吨。
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是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通过实施这两项排放标准,满足我省环境管理需求,鼓励企业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设备,从源头减少和消除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